第7期:《茶园》

茶山镇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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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或第二条的举报,能准确指出违法企业的具体位置、违法生产时间,并提供相关视频、图片或关键线索资料,经查实后奖励人民币50000元。未能提供视频、图片或关键线索,但反映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且对立案有直接帮助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第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七条的举报,能准确指出违法人具体位置、违法时间、违法车辆信息,并提供视频、图片或关键线索,经查实后奖励人民币20000元。未能提供视频、图片或关键线索,但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并对立案有直接帮助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第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违法地点、违法时间,并提供视频、图片或关键线索资料,经查实的,给予奖励。受污染水域面积50平方米(或污水量5吨)以下的每宗奖励人民币1000元;受污染水域面积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或污水量5吨至10吨)的每宗奖励人民币3000元;受污染水域面积100平方米(或污水量10吨)以上的每宗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违法企业位置、违法时间,并提供视频、图片或关键线索,经查实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未能提供视频、图片或关键线索,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并对立案有直接帮助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举报,能时间,并提供视频、图片或关键线索,经查实后,由主办单位协同财政分局现场发放奖金,
够准确指认违法车辆车牌、违法位置、违法时间,并提供视频、图片或关键线索,经查实的予以奖励。工业垃圾类:1吨及以下的每宗奖励人民币500元;1吨以上至3吨的每宗奖励人民币2000元;3吨以上至10吨的每宗奖励人民币3000元;10吨以上的每宗奖励人民币5000元。建筑垃圾、渣土余泥类:1吨及以下的每宗奖励人民币500元;1吨以上至5吨的奖励人民币 1000;5 吨以上至 10 吨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10吨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举报,能准确指认违法人、违法抽水井位置,并提供视频、图片或关键线索,经查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未能提供视频、图片或关键线索,但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并对立案有直接帮助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举报,能准确指认违法人、违法时间、违法位置,并提供视频、图片或关键线索的,经查实且成功制止违法行为并立案的奖励人民币 5000元。未能提供视频、图片或关键线索,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且对立案有直接帮助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举报,能够准确指认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未落实“六个百分百”措施(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 100%硬化、拆迁工地 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具体位置、具体
的每个未落实情况奖励人民币100元,每宗有效举报最高奖励人民币600元。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举报,能够准确指认泥土车源头工地、车辆车牌、具体位置、具体时间,并提供视频、图片或关键线索,经查实的予以奖励。撒漏面积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的每宗奖励人民币500元;20平方米以上的每宗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十条 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实涉嫌污染环境罪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的,追加一倍奖励。对查处重特大环境污染案件,如电镀、漂染、湿式印花、酸洗、磷化、电氧化、化学镀、蚀刻(含线路板蚀刻)类案件,或查处倾倒危险废物3吨(3吨以上转刑事)以上的办案部门,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通过天眼发现并提供违法行为线索,经查实并立案的,每宗奖励人民币50元。应急管理部门、网格中心人员通过巡查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一条重大环境污染行为线索的,经查实并立案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其余举报线索每宗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属实并立案),由案件主办单位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日内,凭举报时的手机号码到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拨号认证,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办理领奖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举报人身份确认
监察室和审计办派人见证。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同一违法行为经市级部门立案查处的,不再进行奖励。本办法设立500万元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据实列支。
  违法行为被查处,环境主体已按要求改正,或环境违法行为已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结案的,该违法主体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得奖励。
  第十四条 有奖举报应贯彻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无效举报:
  (一)举报对象不清、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未能提供违法主体详细地址、具体违法时间的。
  (二)未明确指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或未能提供对立案有关键价值线索的,仅反映排污或违法现象的。
  (三)举报人未留下手机号码,或手机号码失效的,或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
  (四)影响举报受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一)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而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职能部门查实或查处的。
(三)主管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分局受理举报后,对举报信息按不同的违法主体和涉及的职能部门分别进行登记并转办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生态环境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举报。案件主办部门应对照举报内容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反馈立案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主办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移送扫黑除恶办公室按保护伞性质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二)在奖金核发过程中徇私舞弊的。(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秩序的,由主办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监察室依法对本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公职人员的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网格员、安全巡查员因巡查不到位,责任辖区内发生被举报且立案的,抄送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本细则由茶山镇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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